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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修訂


中華民國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組織章程

20221211 1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20231216 19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20241215 2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COLON AND RECTAL SURGEONS,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大腸直腸外科領域,乃指凡與下消化器官有關之腹腔與骨盆腔、肛門及臀部周圍有關之醫學而言。

第四條:(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二)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三)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及協助發展大腸直腸外科醫學。
    (二) 舉行學術。
    (三) 參加國際大腸直腸外科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    (四) 出版有關大腸直腸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    (五) 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大腸直腸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與繼續教育。
​​​​​​​    (六) 辦理大腸直腸外科相關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且由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必要條件:1. 在國內、外合格之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畢業。
            2. 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證書、醫師執照。
            3. 取得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
    (二)訓練條件:1. 在教學醫院經歷四年外科住院醫師訓練。
            2. 本會認可大腸直腸外科專科訓練醫院訓練一年以上。
    (三)審核:1. 設立大腸直腸外科門診,以服務病患至少一年以上者。
          2. 60%以上的醫療業務是從事於大腸直腸外科領域者。

第七條:凡國內外有關人士,對大腸直腸醫學領域有卓越貢獻者由本會理監事兩人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凡曾為本會理監事退休,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名譽理監事,並可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    (四) 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    (五) 其它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並參加其它規定之集會與活動。

​​​​​​​    (二)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案。
​​​​​​​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四)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名譽會員、贊助會員享有發言權,並可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二條:本會對未具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訂有專科醫師資格甄審辦法,合格者得獲頒專科醫師證 書,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有關專科訓練醫院之申請及審查細則,亦由理事會訂定。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若有重大事故,影響本會會譽,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取消會籍於會員大會追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逾期兩年不繳會費者,除特殊原因外,停止其會員之權利,逾期四年不繳會費者 ,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
     (一)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5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召集並主持監事會議。
     (三)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侯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五)理事長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一)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十八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一)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前項第8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定審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經常會務。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辭職。
    (五)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它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兩次理監事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四條:本會得置顧問13人,就學養湛深、術德兼備,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敦聘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候,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第廿七條:本會經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它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第廿九條:本會於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查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檔案,請自行下載。

  1. 學會章程-1131215修改通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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